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6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64088-1,住所地鹰潭市鹰东连接线志光艾家村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93915-4,住所地鹰潭市高新区小微企业孵化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欧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450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