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绿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特2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确认****-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绿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苏0481诉前调1973号民事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1001.52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的每月15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还清剩余211001.52元。如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需要承担律师费12000元和滞纳金1625.08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日,逾期滞纳金以全部租金381001.5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款项和律师费、滞纳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苏D××××的奔驰轿车,以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常州绿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4626.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除参与分配得到从被执行人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处扣划的银行存款176378.16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苏D××××****-奔驰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常州绿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苏D××××****-奔驰牌汽车一辆,已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关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及陈荣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特287号民事裁定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张志伟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