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12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徒市监案字〔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徒市监案字〔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取得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为有资质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单位。2019年5月7日被执行人与镇江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由被执行人负责镇江市丹徒新城百悦华府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该小区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的电梯维保记录未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其中2020年1月9日该小区1幢1单元右电梯和2020年1月23日1幢1单元左电梯的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未签字,镇江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总计打款给被执行人2万元维保款,被执行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2万元。2020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徒市监告字〔202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被执行人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对丹徒新城百悦华府小区电梯进行维保的维保记录未有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徒市监处案字〔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一万二千元;2、没收违法所得两万元。并对履行期限及执行罚作了规定。该决定书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徒市监履催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徒市监案字〔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电梯维保合同、维保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执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自觉全面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徒市监案字〔20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泉
书 记 员  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