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执5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4执监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苏04司救执5号决定书,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0元,已全额拨付。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放弃对本案剩余标的的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