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监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6月9日生,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荣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新春,男,汉族,1973年6月3日生,住溧阳市。
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执行的***与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陈新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溧阳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溧阳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481执2345号,执行标的为363350元。后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溧阳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17日,溧阳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481执恢957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溧阳市溧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陈新春下落不明且负债较多,无法履行相关付款义务,执行难度较大,溧阳法院向本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将该院(2021)苏0481执恢957号案件由本院提级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溧阳法院报请理由正当,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溧阳法院(2021)苏0481执恢957号案件宜由本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溧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范之昕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邢宇倩
书 记 员  胡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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