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6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昱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秀峰北路88号七楼7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申请执行人湖南昱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60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26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