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12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122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