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4876号
原告:**,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遗规,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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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