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5民初55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县人,住**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A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0622251M,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