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泰县华兴五金店与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民初1677号

原告:长泰县华兴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村部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5MA2Y6EKH99。

经营者:梁福灵,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188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0622251M。

法定代表人:谢于光,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黄丽南,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县华兴五金店诉被告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丽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泰县华兴五金店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泰县华兴五金店以福建省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0日支付货款30000元,双方自愿通过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县华兴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947.4元,由长泰县华兴五金店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戴阿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伟平

书 记 员 谢怡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