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易诗德、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世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大楼一楼25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经与***、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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