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376号
原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大楼一楼2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96289T。
法定代表人:刘永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茹,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第三实验小学,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丰泽大酒店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0359170173X6。
法定代表人:彭秀兰,该校校长。
原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第三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就案涉款项的支付达成初步协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光
人民陪审员 郑成文
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