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633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旺,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斌,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大楼一楼2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96289T。
法定代表人:刘永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平(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撤回本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20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振昆
人民陪审员 庄鸿波
人民陪审员 王培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