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财保58号
申请人:郴州市吉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黄细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郴州市吉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吉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宇娟
书 记 员 张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