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5774号
原告: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和一公馆)。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熊,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左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中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350元,由原告宜章和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颜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