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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0381执7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13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49865.07元及执行费3647.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13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