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7民初29号
原告:衡阳旭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太山村上河组。
法定代表人:李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芬,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彦羽,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鹏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漫城商业中心写字楼1708。
法定代表人:王威。
被告:章某。
原告衡阳旭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鹏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衡阳旭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阳旭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奕
书 记 员 王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