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3财保71号
申请人:奎屯合众建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312国道以北,兰干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88962684。
法定代表人:李世军,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新疆奎屯市。
委托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2386R。
法定代表人:徐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奎屯合众建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3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合众建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合众建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3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奎屯合众建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