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奎屯红海商行与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400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红海商行,经营场所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79EWX78。
经营镇:杨海新,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身份证号6542221969********。
被执行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2386R。
法定代表人:徐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红海商行与被执行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1282元,执行费14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奎屯红海商行履行案款101282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全
审判员 王 鑫
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