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剑、郑宗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52号
申请人:刘剑,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郑宗,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062386R。
法定代表人:徐小春。
申请人刘剑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4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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