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鼎元商砼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2074号
原告:商丘市鼎元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工业园大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8XAQ2B。
法定代表人:李全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崚镇解放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2386R。
法定代表人:徐小春。
被告:郭五军,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赵志国,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商丘市鼎元商砼有限公司与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五军、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鼎元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五军、赵志国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丘市鼎元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有利于案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五军、赵志国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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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柳 荫
书记员  冉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