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湖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湖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滨湖中路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48397375。
法定代表人:龙驹,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2386R。
法定代表人:徐小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明,重庆市开州区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湖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8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湖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湖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敏
审 判 员  铁晓松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魏椿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