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145号
原告:济南****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广场6号楼二单元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BEUN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238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水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0元,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原告济南****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