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金已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5553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已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天街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THM8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峻镇解放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238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已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已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已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已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14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已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