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学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学国,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县供电公司)、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县洁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临泉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临泉县洁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5日,临泉县供电公司与临泉县洁能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临泉县供电公司将2011年临泉35千伏张营-白庙线路技改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临泉县洁能公司施工。临泉县洁能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2012年4月21日上午,***雇佣的施工人员*学国站在装有电线杆的车上,卸电线杆时,因电线杆滑动,从车上跳下,导致受伤。***受伤后第二天入住临泉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同日转入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急性腹膜炎3、创伤性休克4、骨盆骨折5、右侧骶髂关节脱位6、左股骨干骨折7、胸腔积液。*学国于2012年5月16日出院。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皖公平司(2013)临鉴字第7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因重物砸伤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小肠破裂修补术后,构成Ⅹ(十)级伤残;骨盆骨折畸形愈后,构成Ⅹ(十)级伤残;左股骨干骨折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构成Ⅹ(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学国损伤后休息期限为伤后300天;伤后120天需设1人护理;伤后90天需要增加营养。3、被鉴定人*学国左股骨干骨折、骶髂关节脱位内固定物取出,总计费用15000元,不包括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所需费用。去除内固定时,自住院之日起需要休息60天,其中前15天需设1人护理。
*学国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学国受伤后,在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支付。***在一审法院审理限期内未提供医疗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临泉县供电公司的工地上受伤,***作为*学国的雇主,对*学国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在从事劳务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施工时,自己也没有尽到安全义务,疏于防范,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应对*学国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国自行承担20%的责任。*学国虽是农村户口,但因其系失地农民,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学国的合理损失为:误工费33402元(111.34元/天×300天)、护理费11704.8元(97.54元/天×12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50457.6元(21024元/年×20年×12%)、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7000元较为适宜,上述费用合计105264.4元。***要求***赔偿鉴定费1500元,因没有提供相关票据,不予支持。***要求的后续治疗期间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应赔偿*学国各项损失共计84211.52元(105264.4元×80%),*学国自行承担21052.88元(105264.4元×20%)。临泉县供电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临泉县洁能公司,故临泉县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临泉县洁能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施工,故临泉县洁能公司应当对*学国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称其垫付了96000元的医疗费,但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称之后支付了78000元赔偿款,因其申请的证人均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学国各项损失合计84211.52元;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学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负担1905元,*学国负担1339元。
***上诉称:1、*学国违反自己的工作职责擅自从事装卸电线杆工作,对其造成伤害后果,*学国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对双方的责任划分不当二审应予纠正;2、一审判决对其已支付的医疗费96000元以及***出院后其又支付给*学国78000元没有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对*学国的赔偿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学国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双方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与一审相同,二审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对*学国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对***支付*学国医疗费96000元没有认定是否正确,以及***出院后***是否支付*学国78000元,该费用是否应予扣除;3、一审判决对*学国的赔偿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作为雇主,对*学国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国在施工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承担80%的责任,***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称其已支付*学国96000元的医疗费以及出院后其又支付给*学国78000元,因***支付*学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此予以认可,且*学国在本案中对于医疗费并没有请求赔偿,一审法院对医疗费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称***出院后其又支付给*学国78000元,因*学国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申请的证人均与其有利害关系,且***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与证言内容相互印证,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学国虽是农村户口,但因*学国系失地农民,一审判决对*学国的各赔偿标准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适当。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代巍
审判员**
审判员许敏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之(代)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