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

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21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30000205W(1-1)。
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白金汉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830300756(1-1)。
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公司)与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221民初522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洁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522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