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3民初420号
原告***。被告株洲市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酒店1942(6栋1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石港建材市场A区四层8、9、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市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伍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