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3民初459号之一
原告:黄四男,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或进行和解等。
被告:株洲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6栋1904(6栋1904)室。
法定代表人:旷金美。
被告: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石港建材市场A区四层8、9、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四男诉被告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株洲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四男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四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四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5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原告黄四男负担。
审判员粟欢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