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

齐鸣与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株洲新奥神农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3民初350号
原告齐鸣,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代理人凌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新奥神农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鸣诉被告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株洲新奥神农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株洲新奥神农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此后,原告齐鸣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鸣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而本院依职权追加株洲新奥神农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已无必要,故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齐鸣撤回对被告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撤销追加株洲新奥神农城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齐鸣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