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6817号
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港安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0211B。
法定代表人:叶国标。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地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洪文路**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2662H。
法定代表人:范燕塔。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此案,经核原告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没有在期内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蕾 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