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623号
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K1X78W,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邓有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钟聪颖,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0211B,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港安大厦第****v>
法定代表人:叶国标。
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保全费945元,合计2001元,由原告江苏铝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 靓
书 记 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