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4113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柏承,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六层D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0211B。
法定代表人:叶国标。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东纵路356号10楼1006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37G8T。
法定代表人:黄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0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060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