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鲸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5769号
申请人:深圳市鲸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满大道116-2号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5W097。
法定代表人:丁红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萍,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六层D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0211B。
法定代表人:叶国标。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深圳市鲸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6209.09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出具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209.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