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0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六层D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0211B。

法定代表人叶国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3854号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4951047.9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北路新区经开园湖××1-31-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3房地证2011字第15××号),本院共参与分配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673498.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余额共计1303.61元,与上述参与分配款项合计共人民币674801.92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9057.44元后剩余执行款共计665744.48元(包含案件受理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渝A×××××号车辆壹台,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规海

审判员  边国来

审判员  邢 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