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7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326号
原告黄某某,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紫金县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彭某乙,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华路东安小区1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