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

龙川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622民初3083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川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西路23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MA5178B7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新市区越***西面永福路北面翰林苑商住小区C栋商铺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727759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龙川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港河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被告(反诉原告)港河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4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1-18栋天面防水工程,付款方式为:防水进场后按工程每月进度结算70%进度款,防水层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97%,3%工程款为保质金,保质期一年,保质期满30天内付清。至2020年1月17日,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完毕承包工程的义务,双方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单》(第三人***作为被告的员工进行核算并在核算单上签名确认),确认工程款总计183428元,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的工程款,对于剩余的133428元的工程款则至今拒绝支付,原告屡次催告,但均遭被告无理拒绝。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承包义务,双方亦已进行了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了工程款的数额,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属于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港河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施工的防水工程质量存在渗漏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施工的涉案防水工程质量合格并已通过验收。其次,2020年1月17日的第三人***签字的《天面防水结算单》仅是确认原告的实际施工面积,不能证明原告的防水工程质量合格。再次,通过项目监理发给被告的《监理通知书》可知,原告的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相片,印证原告的完成的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在2020年5月23日起派工人对现场进行整改维修,但根据项目经理2020年7月6日的反馈,原告进行的整改并没有解决防水工程渗漏的质量问题。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后没有再派人进行整改维修,解决防水工程的天面渗漏问题。最后,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揽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1-18栋的天面防水工程,约定的保质期为一年,合同的第八条第三项约定,原告在保质期内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必须进场出理,费用由原告负责,如不及时整改,被告有权另请施工队,一切费用由原告负责。综上所述,在保质期内原告防水工程质量存在渗漏问题,被告让原告进行整改,原告到场整改一次,没有解决渗漏的质量问题,之后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后没有按约到场进行整改,被告另请了龙川县众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天面渗漏问题进行整改重新施工,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另请施工队产生的费用。 第三人***述称,本人是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作为被告港河公司在涉案项目的联系人,6月之后联系人就更换了。在原告施工完成后,本人在2020年1月17日在《天面防水结算单》中签字,仅是对原告的实际施工面积核算确认,这不是验收单,而且对工程验收不是我一个项目联系人能确认的。由于原告施工的天面防水工程,在工程刚做完时,无法知道工程质量情况,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知道大概情况。由于房屋业主方反馈天面防水质量存在质量问题,本人与项目监理人员在2020年4月23日到业主的房屋内现场确认,原告的天面防水存在严重的渗漏质量问题,项目监理公司在2020年4月27日向港河公司发送了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本人也立即通知了原告(***),但是原告一直拖到2020年5月23日才派人到场进行返工整改。但原告的整改方案是从房屋内进行整改施工,本人提出过不从天面整改施工,从房屋内施工是否有效的问题,但原告就这样进行了整改。之后,本人就离开了这个项目。上述就是我知道的事实,本案件纠纷与本人无关,本人确认的施工面积的结算单不是验收单,在本人在项目做联系人期间,原告做的防水工程施工质量被项目监理认定为不合格,存在渗漏问题。 第三人**述称,维修的时候我是不在场,结算单签名后我不在场,我对这个不清楚。 被告港河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48427元;2.本案的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反诉人与反诉人在2019年7月22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承揽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1-18栋的天面防水工程,约定的保质期为一年,合同的第八条乙方责任的第三项约定,乙方在保质期内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必须进场处理,费用一切由乙方负责,如不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被反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进场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导致反诉人另请了施工队进行整改施工,并支付应当由乙方负责的整改费用。据此,反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辩称,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已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完毕,得到了项目负责人即第三人**和经理即第三人***的验收,二人均在结算单签字认可。 第三人***称反诉答辩与本诉答辩意见一致。 第三人**称反诉答辩与本诉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防水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龙川县火车站铁路职工家属区。三、承包方式及范围:包工包料。四、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防水施工作业前,先将基层清洗干净,达到防水作业要求后,用聚氨酯涂料纵向,横向各一遍。质量合格标准。五、单价28元/m2,工程量计算方法:以实际涂刷展开面积计算。六、付款方式:防水进场按工程每月进度结算70%进度款,防水层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97%,3%工程款为保证金,保质期一年,保质期满30内付清。七、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甲方提供设计图纸一份,提供防水材料有效位置。2、协调及检查钢性防水层的质量。3、进行项目基数交底,检查施工环节是否合格及质量验收。乙方责任:1、乙方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管理,做好各环节的协调工作。2、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一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及文明施工和质量达到验收标准。3、乙方在保质期内的出现一切质量问题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必须进场处理,费用一切由乙方负责,如不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4、乙方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及劳资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5、乙方提供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经结算,形成《铁路生活区“三供一业”改造工程天面防水结算单》,结算工程总面积6551m2,金额总计183428元。结算人:**,核算人:***,班组:***。港河公司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剩余133428元未支付。案涉工程的监理机构龙川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港河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对部分天面存在积水现象等问题要求港河公司整改。2020年5月23日,**公司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整改。2020年7月6日,监理机构龙川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港河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称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公司未再派人进行整改。港河公司主张其已经通知**公司进行整改,**公司予以否认。2020年7月15日,港河公司与龙川县众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物业改造项目(防水工程)零星工程发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地址:龙川县××小区××。二、工程内容:防水。承包范围:凿天面开天沟、天沟做护角、天面清洗、天面排水管重装、第一编防水扫JS聚合物(按要求做两遍),两油一布911防水等工程。三、总造价约400612元。2020年9月26日,经结算,该工程总价448427元。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港河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主张因反诉被告**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进场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导致港河公司另行雇请施工队进行整改施工,并支付应当由**公司负责的整改费用。请求**公司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48427元。 另查,第三人***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系被告港河公司在案涉项目的联系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防水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铁路生活区“三供一业”改造工程天面防水结算单》,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防水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相册相片、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龙川县铁路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物业改造项目(防水工程)零星工程发包合同》、《证明》、***班组申请1期工程款工程量清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公司与港河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2020年1月17日形成的《天面防水结算单》载明了施工面积及结算金额,港河公司当时的项目联系人***已作为核算人签名确认。《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验收系甲方的责任,案涉工程完工且于2020年1月17日结算后,港河公司未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现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现**公司请求港河公司支付工程款1334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在保质期内的出现一切质量问题在接通知后两天内必须进场处理,费用一切由乙方负责,如不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港河公司称在2020年7月6日,监理机构龙川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港河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后,港河公司通知**公司进行整改但**公司未进行整改才导致其另请施工队整改防水工程,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通知**公司进行整改,对港河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港河公司未能证明其已按合同通知**公司进行整改且**公司未及时整改的情况下,港河公司单方面另请施工队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仅18万元,港河公司另请施工队整改的费用为44万元,远超案涉工程,港河公司应对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举证。现港河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通知**公司,又未证明整改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请求**公司支付返工费用448427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川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428元; 2、驳回反诉原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69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1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黄  建  华 人民陪审员 曾  雪  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曾  靖  国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