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2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570151775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新市区越***西面永福路北面翰林苑商住小区C栋商铺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7277592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船塘镇黄沙村唐屋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4FU230K。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源市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5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源市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合同纠纷,且被上诉人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060437.6元,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应当认定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而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新市区越***西面永福路北面翰林苑商住小区C栋商铺115号,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船塘镇群丰村,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