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源亿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6民终1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亿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东源大道与仙塘大道交汇处的宝信.清水湾(霸王花.月亮湾)2栋B105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UP9U1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新市区越***西面永福路北面翰林苑商住小区C栋商铺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727759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检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源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新河大道与205国道交汇处星河豪庭4栋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061468723R。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源亿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源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5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源亿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亿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