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77号
原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隽,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路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142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杭州路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2元,减半收取67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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