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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杭州路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7730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兴夫、杭州路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代书记员 廖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