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7433号
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福旺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婷,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路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142号-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路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