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8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金融大厦A座商办楼A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31657001。
法定代表人:王子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祁克东,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路三角洲安置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K64XY。
法定代表人:沈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库,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履行(2019)皖1203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共计十八处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117室共计十五处房产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107室被买受人张虎以472000元最高价竞买成功。101室-106室、108室、109室、112室-117室共计十四处房产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拍保留价934.4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务。房产抵付后不够清偿该案债务,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