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豪雅仕涂料有限公司、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恢5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豪雅仕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纬七路南经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69169797(1-1)。
法定代表人:季红光。
被执行人: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金融大厦A座商办楼A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31657001。
法定代表人:李琼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豪雅仕涂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