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路三角洲安置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K64XY。
法定代表人:沈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金融大厦A座商办楼A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31657001。
法定代表人:王子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阜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昂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移交阜阳***仓储物流中心项目6#、7#、8#、9#仓库工程竣工资料,申请执行人接收后认为移交的档案资料不完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公司认为中昂公司应向其开具数额为1952551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认为因建筑业发票类型存在差异,属自开的,应在收款同时开具;属于税务机关代开的,需要完税才能开具,而收款是完税的前提,二者有一定时间差,故可在收款后依法及时开具。经查中昂公司申请执行***公司支付工程款9404964元及利息纠纷一案在本院另案执行过程中,故可在工程款执行到位后再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171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许彦军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涛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路三角洲安置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K64XY。
法定代表人:沈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金融大厦A座商办楼A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31657001。
法定代表人:王子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阜阳***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昂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移交阜阳***仓储物流中心项目6#、7#、8#、9#仓库工程竣工资料,申请执行人接收后认为移交的档案资料不完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公司认为中昂公司应向其开具数额为1952551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认为因建筑业发票类型存在差异,属自开的,应在收款同时开具;属于税务机关代开的,需要完税才能开具,而收款是完税的前提,二者有一定时间差,故可在收款后依法及时开具。经查中昂公司申请执行***公司支付工程款9404964元及利息纠纷一案在本院另案执行过程中,故可在工程款执行到位后再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171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许彦军审判员李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