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515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金融大厦A座商办楼A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45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栾夫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晓伟
书 记 员 张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