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阳赛丽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308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赛丽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颍**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路三角洲安置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K64XY。
法定代表人:沈玲。
被告: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金悦金融大厦**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316570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明与被告阜阳赛丽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7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