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方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崇宇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84执1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方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
被执行人:扬州市崇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方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崇宇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邮市天山镇庙家村徐庄组的房产进行查封外(房产已抵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市崇宇光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