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南腰界镇人民政府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4006号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男,1963年3月2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源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0091463560。
法定代表人:冉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复兴环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3357071T。
法定代表人:储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酉阳县南腰界镇南界村**红军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009148351Y。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348。
法定代表人:冉建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承担。退回原告***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费40元。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珊
书 记 员  王鹤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