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财保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波,男,土家族,生于1983年11月2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南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348。

法定代表人:冉建宏,该公司经理。

关于刘海波与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渝0114执保9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150000元(黔江区小南海至苔子上路面硬化工程);二、查封刘海波名下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渝XXXXX)。2021年6月18日,刘海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刘海波与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刘海波已自愿撤回了对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存在,故刘海波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波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刘海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