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2201号
原告:吴小荣,女,1969年8月17日生,住酉阳县。
原告:张霞,女,1995年8月10日生,住酉阳县。
原告:张旭,男,2000年9月16日生,住酉阳县。
原告:张珍熬,男,1942年7月27日生,住酉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彧光,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6KD03W。
负责人:张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斌(系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2月27日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南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348。
法定代表人:冉建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文豪,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铜鼓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71164761X8。
法定代表人:李俊辉,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洪,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鲜明(系该政府员工),男,1970年8月5日生,住酉阳县。
被告: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12-11div>
法定代表人:王国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小荣、张霞、张旭、张珍熬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县铜鼓镇人民政府、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吴小荣、张霞、张旭、张珍熬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荣、张霞、张旭、张珍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小荣、张霞、张旭、张珍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吴小荣、张霞、张旭、张珍熬负担。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珊
书 记 员 王鹤立